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规定

点击:4783  发布时间:2012/3/16 16:37:19

1、委托培养与定向生就业

2、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就业

3、内地西藏班、新疆班毕业生就业

4、“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就业

5、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

6、结业生和肄业生就业

7、患病毕业生就业

8、毕业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

9、已录取研究生的毕业生就业

10、《报到证》的使用

11、报到期限

12、择业期

13、户口档案管理的规定

  

一、委托培养与定向生就业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1997324颁发)第二十八条:定向生、委培生按合同就业。

定向生,就是在招生时已经确定了就业去向的毕业生。毕业时要到当年国家计划招生时规定的定向地区(或单位)工作,不能改派。如遇家迁、升学等特殊情况,要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征得原定向地区(单位)的主管部门和所到地区(单位)主管毕业生接收部门的同意,并报送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才允许改变就业生去向。

委培生,即指用人单位(或地区)委托高校培养的学生,也包括省与省之间协作培养的学生。委培生的就业,应按当年国家招生计划所签订的委托培养合同,派遣到原委托单位(地区)工作。除特殊情况,如原委培单位因种种原因已不复存在,应征得原委培单位(地区)的主管部门和所到单位(地区)主管毕业生接收部门的同意,由学校审查,将有关材料报送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改变就业去向单位。

二、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就业

《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管理办法》(教民[2005]5号)第五条: 民族预科班是指对当年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适当降分、择优录取的少数民族学生,实施高等学校本、专科(高职)预备性教育的一种办学形式。民族班是指对当年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适当降分、择优录取的少数民族学生,实施高等学校本、专科(高职)教育的一种办学形式。《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教民[2005]7号)第一条:预科班、民族班招生计划作为国家指令性定向就业培养计划,由教育部单独下达执行;学生毕业后回生源地区就业。

三、内地西藏班、新疆班毕业生就业

《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内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学生工作管理规定》(教民[2005]7号)第一条:内地普通高等学校招收西藏班、新疆班学生招生计划包含在当年国家下达给有关招生学校的总规模之内并作为国家指令性定向培养计划,单列下达执行。学生毕业后原则上分别回到西藏、新疆就业。

四、“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就业

《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实施方案》(教民[2005]11号)第六条:毕业生就业。研究生毕业后,在职人员回定向单位工作;非在职人员按定向协议回定向地区就业,也可以由生源地区在本地区调剂就业。硕士服务期为5年,博士服务期为8。《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教民厅[2008]10号)第二条:“骨干人才”计划属于国家定向计划。“骨干人才”研究生毕业后,在职人员回定向单位工作;非在职人员一律按定向协议回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第三条:“骨干人才”非在职研究生毕业时,由各招生学校和科研院()向其提供定向省的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在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落实接收单位的学生,学校和科研院()直接派遣到接收单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学生,及时派遣回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

五、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

《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第三条:免费师范毕业生一般回生源所在省份中小学校任教,履行国家义务。鼓励毕业生到边远贫困和民族地区任教。第四条:毕业前通过双向选择签订就业协议书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其档案、户口等由培养学校直接迁转至用人单位及用人单位所在地户籍部门;毕业前未签订就业协议书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其档案、户口等迁转至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安排,到师资紧缺地区的中小学校任教。第六条:免费师范毕业生经考核符合要求的,可录取为教育硕士研究生,在职学习,任教考核合格并通过论文答辩的,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证书。免费师范生毕业前及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一般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第七条:免费师范毕业生在协议规定任教服务期内,可在学校之间流动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未能履行协议的毕业生,要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违约金,已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由培养学校取消学籍。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协议的,需报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六、结业生和肄业生就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9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第三十四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第三十八条:结业生由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或自荐,找到工作单位的,可以派遣,但必须在《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在规定时间内无接收单位的,由学校将其档案、户口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自谋职业。

肄业生学校和国家不予办理推荐和派遣手续。

七、患病毕业生就业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第三十七条:学校应在派遣前认真负责地对毕业生进行健康检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让其回家休养。一年内治愈的(须经学校指定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随下一届毕业生就业;一年后仍未治愈或无用人单位接收的,户口关系和档案材料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办理。第四十四条:毕业生报到后,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处理,不得把上岗后发生疾病的毕业生退回学校。

八、毕业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符合国家规定申请自费留学的毕业生,要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学校不再负责其就业。派遣时未获准出境的,学校可将其档案、户口关系转至家庭所地在自谋职业。

九、已录取研究生的毕业生就业

按国家计划招收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毕业生,原则上不参加就业。因特殊情况需参加就业的,经征得录取院校(单位)同意,并经学校报请所在地的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参加就业。

十、《报到证》的使用

报到证的全称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它是由教育部统一印制、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列入国家就业方案的毕业生才能持有的有效报到证件。用人单位以报到证为依据,接收安排毕业生工作,并接转毕业生的人事档案、户口。报到证只能一人一份,由其它部门印制或签发的报到证无效。

报到证有色联交毕业生本人自带,作报到的凭证,同时也是接收单位安排毕业生工作、办理落户手续的依据;白联通知联是通知用人单位该生是国家计划招收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应妥善接待安排,应装入毕业生档案一起转递。

毕业生对报到证要妥善保管,不论什么原因,凡自行涂改、撕毁的报到证一律作废。如报到证失,应由毕业生本人提出申请,在报刊上声明作废,由学校上报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予以补发。

十一、报到期限

毕业生在领取报到证后,应在规定的报到期限内到用人单位报到,倘若因某种原因不能按期报到,应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否则,用人单位有权追究其责任。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的,由学校报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再负责其就业,学校将其户档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处理。

十二、择业期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公安厅、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2]82号)第二条:延长择业期。高校毕业生从毕业之日起,保留两年的择业期。

十三、户口档案管理的规定

1、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户口档案管理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9号)第五条:对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本人要求户口和人事档案保留在学校的,按规定保留两年。在此期间,档案管理机构对保管其档案免收服务费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第七条:对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档案管理机构对保管其档案免收服务费用。学校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其户口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就读的高校,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将户口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学校和档案管理机构将其在校户口及档案迁回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2、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计划户档管理规定(支医、支农、扶贫、农村基层青年事务综合岗位):

《湖北省“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和服务期满有关政策的意见》通知 (鄂人社发[2010]36号):关于“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户口档案管理问题。各级政府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免费为参加“三支一扶”的高校毕业生做好人事代理及相关服务工作。服务期间,其户口可以交由本人档案人事代理机构管理,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应按规定为其办理落户手续。人事档案原则上转至服务单位所在地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党团组织关系转至用人单位。《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三支一扶”工作的实施意见》(鄂人[2006]16号):免费为“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做好人事代理及相关服务工作。服务期间,根据自愿原则,“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户档关系应分别省人才中心与各市州或县(市、区)人才交流中心负责统一管理;也可将户档关系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应按规定为其办理落户手续。

3、毕业生参加“农村教师资助行动计划”户档管理规定:

《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1年资教生选派工作的通知》(鄂教师[2011]12号):根据自愿的原则,毕业生的户口档案关系可保留在原就读高等学校或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也可直接转入县(市),免收户口档案托管费。

4、毕业生参加“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户档管理规定:

《教育部关于做好2010年“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师[2009]5号):“硕师计划”研究生按有关规定到任教学校办理报到手续,并将户籍、档案转至工作单位所在县。

5、毕业生参加“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户档管理规定: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服务期间,志愿者户口、档案保留在所毕业学校。

6、参加预征入伍毕业生户档管理规定:

《关于开展优秀大学生士兵提干政策宣传的通知》(政选[2009]2号):户籍、档案转回家庭所在地。

7、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户档管理规定:

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湖北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组通[2008]121号):各高校或教育、人事和档案主管部门在选聘生被录用后一个月内,将选聘生人事档案转至其任职所在地的县(市、区)委组织部。选聘生的户籍关系由各高校会同公安部门按有关规定迁入任职所在地乡镇。到贫困县农村任职的,户口可留在现户籍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