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国家设立了“国家助学金”。根据(国发[2007]13号)和(财教[2007]9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生活费用开支。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贫困程度,将资助标准分为三等,一等每生每年3000元,;二等每生每年2000元,;三等每生每年1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基本条件:
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与自己经济水平不相适应的消费行为;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排序
特困生(低保家庭、烈士家庭、由社会福利机构和列入农村五保户的学生)、孤儿、本人残疾(家庭贫困);
1、单亲;
2、父母离异;
3、父母有残疾;
4、尚未成家的兄弟姐妹中有残疾或先天性重大疾病;
5、家庭遭遇火灾、洪水等情况;
6、给家庭造成沉重经济负担的其他原因。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不能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1、因学习不努力、学习态度不端正而学习成绩差者;
2、表现差,不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受到纪律处分未解除者;
3、经常吸烟、酗酒、出入网吧及娱乐场所、参与赌博者;
4、生活奢侈,购买高档消费品以及贪图享乐者。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九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专项奖学金等各类奖学金。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生工作处组织开展,学校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领导小组,各二级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议组。
第十一条 学工处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给我校的国家助学金名额,根据我校在校生人数的分布状况,按比例分配到各二级学院,各二级学院根据学校下达的名额分配计划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程序是:
学生本人申请(同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和贫困有效证明—→各二级学院组成家庭贫困学生评议组评议—→各二级学院确定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后上报学工处—→学生处对上报名单进行复核并进行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学校家庭贫困领导小组认定—→省教育厅审批。
第四章 发放与管理
第十三条 学工处将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名单上报学校计划财务处,由计财处、学工处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并将领取国家助学金的学生签字表,交给计财处、学工处各一份存档备查。如有上缴学费的同学,请提交申请报告,由二级学院批准后,到计财处办理。
第十四条 受助学生在受助期间如有违反国家法律及学校规章制度,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或学习不努力、学习态度不端正,或经常吸烟、酗酒、出入网吧及娱乐场所、参与赌博等被举报查证属实者,将取消所获资助,并从受到处理的次月起终止国家助学金的发放。
第十五条 各二级要及时将受助学生的奖项与金额通知给家长,由辅导员和家长同时监督受助学生的消费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授权学工处负责解释,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