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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院以教学为中心的各项工作秩序,培养优良的院风和院纪,塑造教职工爱院敬业、作风严谨的职业精神,依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必须遵守职业纪律与职业道德,自觉维护学院的声誉,努力提高政治素质,争做遵纪守法的典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所有教职工。

第二章   请假制度

第四条   凡本院教职工因病、因事、因结婚、生产或其它原因而需要离开工作岗位时,必须提前以书面形式申明理由,按管理权限逐级履行审批手续(一式两份),并在人事处登记备案。凡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未上班者视为旷工。

   第五条   病假、事假、婚丧假、产假、工伤假等各类请假制度。

一、病假:

1.教职工因病假和非因公负伤,需治疗或休息者,须持有市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方为有效;因故到非定点医院治疗,须持有市医疗保险局同意转院的病假证明方为有效。病假证明必须在开具的当日或休假的前一日递交部门负责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递交假条的,必须事先向所在部门负责人主动联系并征得同意,否则迟交、补交的假条视为无效,按旷工处理。连续病休超过一个月还需要继续病休者,需由所在部门派员与患病教职工一同到定点医院复查取得有效病假证明,否则假条视为无效,按旷工处理。计算病假假期时包括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在内。

   2.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①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②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③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工作年限满二十年及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上述①②③项教职工中,获得有人事部与国务院其它职能部门联合授予或省政府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以及获得国家、省政府授予的突出贡献专家、优秀教师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全额发给,并可享受学院其它相关福利待遇。

④教职工身患绝症者,在住院医疗期间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3.病假期间的基础绩效工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当月病假累计4天以内(含4天)的,基础绩效工资全额发放;当月病假累计4天以上15天以内(含15天)的,按日基础绩效工资标准的50%扣发(每天扣发基础绩效工资标准为:基础绩效工资/每月法定工作日);当月病假累计超过15天的,按实际工作日发放当月基础绩效工资。

4.教职工在休病假期间不得从事有经济收入的第二职业活动,否则,应停止享受病假期间的一切工资福利待遇。

二、事假:

1.教职工请事假(不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一年内累计最多不得超过15天,其中工作年限满一年不到五年的,假期不得超过7天;工作年限满五年的,假期不得超过15天。

  2.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事假在上述规定的假期期限内的,基本工资照发;超过规定假期的要扣发基本工资,具体扣发办法按每月215天除月基本工资的日工资进行扣发。

3.事假期间的基础绩效工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当月事假累计2天以内(含2天)的,基础绩效工资全额发放;当月事假累计2天以上10天以内(含10天)的,按日扣发基础绩效工资(每天扣发基础绩效工资标准为:基础绩效工资/每月法定工作日);当月事假累计10天以上的,停发当月基础绩效工资。

三、婚、丧假:

1.教职工结婚给予婚假3天,晚婚(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者,增加婚假15天。教职工结婚时,配偶在市外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适当给予路程假。

  2.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岳父母、公婆和子女)逝世时,给予3天的丧假,市外根据路途远近可适当增加路程假。

  3.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基本工资、岗位绩效工资等按照有关规定发放。超过规定假期的,其基本工资、岗位绩效工资等比照事假待遇进行扣减。

四、产假:

1.女职工产假期间的休假天数视以下不同情况而定:

  ①女职工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产后休假83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②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0天护理假。

  ③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

  ④产前假不得放在产后使用。若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与产后假合并使用;若推迟生产,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计算产假假期时包括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在内。

2.女职工因生育、节育等在国家规定假期内的,享受全额基本工资和基础绩效工资。

3.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指定医院证明后,办理续假手续,其超出天数的工资待遇按病假处理,否则按旷工处理。 

  4.教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应当按照计划生育规定处理,不适用本规定。

五、工伤假:

1.教职工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制度,工伤医疗期按照伤情程度确定:一般为124个月,严重工伤或职业病需要延长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36个月。确定工伤医疗期由指定工伤治疗的医院提出意见,经省人事部门设立的鉴定机构确认后执行。

  2.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的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

第六条   探亲假一般应安排在寒暑假;婚假提倡结合寒暑假一并进行。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离开工作岗位、续假未准而逾期未归者、采取欺瞒手段请假等均按旷工处理。

第七条   批假权限

1.副院级领导请假由院长批准。

2.教职工三天以内的事假由所在部门(院、系、处、部)正职领导批准:三天以上、十天及以内的事假由分管院领导批准,十天以上的事假由院长批准,30天以上报教育局审批,督导办公室、院务办公室和人事部门备案。

  3.部门负责人三天以内的事假(含公差)由分管院领导批准;三天以上的事假由院长批准,督导办公室、院务办公室和人事部门备案。

第八条   请假程序

1.教职工请假(含出差、学习、进修等)须填写《教职工请假审批表》,经批准后生效。

2.因病、工伤、产假等须另持相关证明,经部门领导批准后,方能离开工作岗位。因急病、急事来不及事先请假者,应委托他人代为请假,经批准后生效。因公负伤凭医院证明由本人申请,分管院长提出,经学院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探亲假由分管院长批准,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

  3.教职工请假一经批准,须及时将请假审批表交人事部门和部门考勤人员备案,假期满后应及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批准部门和人事部门销假。如因特殊原因需延期,必须取得有关证明,并提前向准假部门报告,经批准后,方能续假。

第三章   劳动纪律

第九条   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学院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和教学管理规定。

1.自觉执行考勤机考勤制度。行政、后勤、教辅人员、工作未满五年教职工实行八小时坐班制度,上下班打卡,教师实行单位时间坐班制。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得迟到、早退、中途脱岗。除因公出差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不打卡。

2.坚持按时上下班制度。不得迟到、早退,更不能旷工。迟到、早退超过1小时按旷工处理。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晚来、早走或中途离校者,要向部门领导请假。

3.积极参加各项活动。不得无故不参加学院和部门组织的政治理论学习、业务学习、职工例会、义务劳动、大型聚会等各项活动。如有事请假的,必须提前向组织者请假。

4、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不得串岗离岗。上班期间不准干私活、带孩子、嬉笑和大声喧哗,不准玩游戏、下棋、打扑克、看视频等。

5.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上班着装要整洁文雅,办公用品摆放要整齐,说话要文明,接待要热情,室内外要卫生。

6.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将学院教学及人事、财务、招生等方面的秘密,以及其它方面的信息私自带出,或向他人提供。

7.认真执行教学管理规定。不得在工作日以赢利为目的在其它单位兼职。

8.服从分管领导工作和处室主要负责人的工作安排,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学院领导布置的工作。

第十条   学院将不定期地组织有关人员检查各部门执行院规和院纪情况,对违纪教职工要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以通报批评、经济处罚乃至解除合同。

第四章    违纪处理

第十一条   教职工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请假期已满不按规定提前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未归的均视为旷工。旷工为严重违纪,分别做如下处理:旷工1天者,扣发当月基础绩效工资的1/4;旷工累计2天者,扣发当月基础绩效工资的1/2;旷工累计2天以上5天以内者,停发当月基础绩效工资;旷工累计超过5天不满15天者,停发2个月直至全年的基础绩效工资(即旷工每增加1天,增扣1个月的基础绩效工资);连续旷工15天及以上(或全年累计旷工30天)者,按自动离职处理。凡有旷工行为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二条    教职工迟到早退为一般违纪,分别做如下处理:严格进行考勤记载和教育教学督查记载,发现迟到早退一次,科室办事员罚款20元、中层副职罚款30元、中层正职罚款50元、院级领导罚款100元,每月迟到累计5次以上的,干部免职、科员调离科室,教师上课迟到、早退按照《教学管理条例》执行,所有记载将作为年度考核、人事任免和竞聘上岗的依据。

第十三条   因违反纪律给学院声誉造成重大影响或经济损失达到1000元以上者,对当事人予以经济处罚(处罚金为损失金额的20%),乃至解除劳动合同。对教职工所在部门主要领导,视情节严重程度扣发责任津贴,并取消本部门和主要领导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无正当理由,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发当月基础绩效工资:

1.发生吵闹甚至打架斗殴。

2.不服从分管领导工作安排或不服从处室主要负责人安排的,不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学院领导布置的工作。

3.和学院领导无理取闹。

4.发生责任事故者,除扣发当月基础绩效工资外,且根据情节轻重由学院领导研究处理意见。

5.当月有对工作态度、工作作风投诉一经核实严肃处理;对部门工作投诉要积极应答处理,因应答处理处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时追究部门负责人责任。

第十四条   教职工违反教学管理规定,出现教学事故的,按《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教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有权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1.在聘用期间不能胜任工作且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的;

2.道德败坏、作风不正、给学院声誉造成重大损失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学院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4.懒惰、怠工、工作质量严重下降,经教育不改者;

5.搬弄是非、散布不团结言论,在教职员中影响较坏,经教育不改者;

6.被公安机关治安处罚、拘留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

第五章    管理要求

  第十六条   各部门要指定一名考勤员和一名领导负责本部门教职工的考勤管理工作。部门领导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作风和劳动纪律教育,加强对所属人员出勤和劳动纪律执行情况的督促和检查。考勤管理人员要坚持原则、不循私情,认真做好与考勤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各部门须实事求是地依据指纹考勤记载在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将考勤结果报督导办公室,由督导办公室汇总后报组织人事处。凡对旷工、缺岗、请假等情况漏报、瞒报或迟报者,一经核实,则扣发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当月基础绩效工资的50%

第六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督导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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