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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院所有机构和部门,包括退休人员及独立核算的部门。

第三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多渠道筹集资金;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院资金,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对学院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财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收支必须全部纳入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必须坚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方针,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财务人员要以身作则,坚持原则,依法办事,为学院建设和发展当好参谋,同时接受公司的财务监督。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学院预算是指学院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必须在预算年度开始前编制预算。预算的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预算由院级预算和所属部门各级预算组成。

第七条 预算编制原则

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八条 预算编制方法

学院预算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进行编制。院级预算和所属各级预算必须各自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九条 预算编制和审批程序

学院预算由学院财务处根据各单位部门收支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方案,在院长的领导下,由分管院长主持学校部门预算的编制工作,经学院财务部门汇总,报职代会、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执行。

第十条 预算调整

学院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对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可以报请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调整预算。其余收入项目需要调增、调减的,由学院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奖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捐赠收入、勤工俭学收入等。

第十二条 学院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票据。

第十三条 学院收取的各项费用必须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及时全额缴存银行,禁止“坐收坐支”。

第十四条 学院的各类收费都必须在计划财务处的统一组织下进行,严禁非财务部门收取现金,支票。严禁设立账外账,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

第十五条 要围绕单位经济活动,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会计,出纳要分设,钱、帐要分管,单位在银行预留印签的有关印章不得由一人保管,会计岗位要实行定期轮岗制度。

第十六条 加强单位财务管理,增强透明度。单位的重大支出,如购设备、书本资料、建房等,要公开项目、价格、供应商、建筑业主、招标情况等。做到人人参与管理,监督财务。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 严格财务审批权限管理。财务上实行报销“一支笔”制度,学院所有开支必须由经手人、证明人签字并经分管领导核实,报分管财务的院长审批签字后报销,单笔超过三千元的开支需经院长签字后才能报销,否则,财务处有权拒绝开支。

第十八条 大型支出要由公司董事会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十九条 学院向学生收取的书本费、资料费等各项代收代支费用,要严格按其用途分类核算。每学期结束前,要根据“多退少补”的原则与学生结账,并张榜公布。

第二十条 加强部门预算管理,严格控制教育经费支出。

一.加强人员经费支出管理

1.做好教职工工资发放工作。学院要按市人事部门核定的工资标准做好在编人员工资发放工作。外聘教师及临聘人员一律按进校时所签合同规定标准发放工资。

2.加强个人津补贴支出的管理。

 (1)个人津补贴包含的项目内容为四类:第一类为绩效性津补贴,包括工作量奖,加班补助,班主任津贴。第二类为福利性津贴,主要包括节假日补助,遗属补助。第三类为政策性津补贴,包括住房公积金、独生子女费、降温取暖费。第四类为劳务性报酬,包括各类监考、阅卷、出题津贴补助。

 (2)节假日类津贴要按在职人员标准发放给离退休人员。

(3)要科学安排工作,控制加班人数和天数,不得以加班为名乱发津补贴。加班要实行申报批准制度。

(4)非学院安排的不在岗人员不享受津补贴。

3.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已按规定参加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其医药费不得在学院列支。离休人员的医药费由财政社保部门实报实销。

二.合理安排公用经费支出

1.学院公用经费按部门预算方案核定总额,按月支付.

2.明确差旅费、交通费、公务招待费的基本要求。

(1)差旅费参照学院《出差管理办法》执行。

(2)公务招待费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合理开支的会议和来客接待费用,包括在招待地发生的进餐费、烟、酒、茶叶、水、纪念品等费用。

(3)交通费开支的基本要求

交通费开支范围。包括燃料费,修理费,保险费,过桥过路费,司机出车补助等。车辆维修时,维修发票必须同时附有结算清单。

严格车辆管理,严禁公车私用。

3.加强通讯费支出管理。严格按市纪委文件规定和学院规定的人员,级别和标准发放通讯费补贴。

4.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管理制度。学院购置教学仪器专业设备应按当年部门预算计划采购。凡需预付货款,应由当事人申请,按审批权限批准,计划财务处按部门预算指标和申请批复后支付,货到或完工后按合同结清所有款项,若造成预付款呆帐,坏帐,其损失根据情节由当事人负责部分或全部赔偿。

第六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二十二条 专用基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等。

修购基金是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职工福利基金是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学生奖贷基金是按照规定提取用于发放学生奖学金和贷款的资金。

勤工助学基金是按照规定从教育事业费和事业收入中提取的,用于支付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报酬以及困难学生补助的资金。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其他专用基金。

第二十三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第七章  严格食堂、超市等部门的收支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院食堂、超市应以服务学生为宗旨,不以盈利为目的,在学院财务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单独核算,接受学院的财务监督。食堂的合理结余年终上交学院财务或公司。

第二十五条 学院食堂、超市支出中不得列支教职工的补助、奖金,不得列支学院的招待费用,不得以任何方式列支应由学院负担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六条  学院食堂、超市要加强成本核算,定期向学院财务机构报送会计报表。会计档案定期交学院财务室保管。

第八章  加强现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规定库存现金最高限额。

第二十八条 学院要安排专人每月对出纳的库存现金盘存一次,并作好有关书面记载,由分管领导审核。盘盈及盘亏时应及时查明原因。

第二十九条 学院收费票据由计划财务处统一购领、登记、保管、使用、缴销。

1.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得坐支现金。凡对外采购开支等一切会计事项均应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必须有经手人签字,保管人员验收,分管财务工作的院长批准后才能据实报销,严禁“白条”收支。

2.学院要建立收费票据使用账簿,对票据的使用情况进行认真登记。同时,要加强收费票据的管理,防止遗失、被盗。出现收据遗失、被盗等情况,除单位写出详细书面报告外,还要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进行严肃处理。

3.收费票据使用后要进行认真整理、汇总、及时缴销。

第九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达不到规定标准,但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仪器、课桌凳、办公桌椅等均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其他固定资产。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除按高职会计制度规定的办法核算外,学校还应设立固定资产辅助账簿,对固定资产进行分类登记管理,还应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卡片,实行一物一卡。固定资产的处置由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学院和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十章 会计档案和会计交接

第三十三条 学院的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年度预决算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会计资料。

第三十四条 学院应责成财务人员,按照《会计法》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会计档案定期归集,审查核定,整理立卷,编制目录,装订成册,确定专人妥善保管,防止丢失。

第三十五条 学院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由财务人员装订成册,并整理立卷,在会计年度终了以后,由本学院财会人员保管。

第三十六条 会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职时,必须办理会计交接手续,未办清交接手续不得调动或离职。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会计主管人员和院领导监交,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院领导监交,上级主管部门派人参与。

第三十七条 财务管理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职时,应认真办理交接手续。移交人员负责编制交接清册一式三份,经与实物核对无误后,分别由移交人、接管人、监交人签字,并各存档一份。更换财产管理人员一般不需要更换固定资产账簿,由移交人在固定资产帐上加盖个人名章,以分清责任,接管人可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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