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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门职业学院实验(实习)室安全卫生管理规定

一、实验(实习)室的安全管理、环境保护是关系到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大事,是保证学院实践教学正常有序进行的必要前提。为保证实验(实习)人员及实验(实习)设备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二、要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实验(实习)室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作好安全防护工作。

三、各项实验(实习)要按有关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不得违章操作。

四、对压力容器、电工、焊接、振动、噪声、高温、高压、辐射、强光闪烁及放射性物质场所及有关设备,要严格遵守相关操作规程,并采取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

五、对易燃、易爆和剧毒危险品,要按规定存放。领用时应严格履行手续,有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

六、电气设备必须按规定装设,禁止超负荷用电。

七、实验(实习)室内不得明火取暖,严禁吸烟、随地吐痰、乱扔杂物。

八、若发生火灾、被盗、污染、中毒、人身损伤和大型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要采取积极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上级领导及保卫处、资产管理部门报告。

九、新建和扩(改)建实验室,必须将有害物质、有害气体处理列入工程计划一起施工,妥善处理。

十、实验(实习)室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实验设备的安全性进行检查,若有不安全隐患应及时排除或向有关部门反应,对造成安全事故者,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实验(实习)室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其管理职责,对因管理疏忽而造成的事故,将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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