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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门职业学院实习教学组织管理与考核办法

实习教学是学院人才培养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实际动手能力和专业技能的重要手段,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基本教学环节。为了妥善处理和解决实习教学中的有关问题,不断提高实习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实习教学的基本任务

第一条  实习教学是为了使学生了解社会及生产实际,增强学生劳动观念、敬业精神和责任心,学习生产技术和管理知识。具体要求如下:

1.了解社会和实习场所一般情况,增加对本专业的认识:

2.初步了解所学专业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地位、作用和发展趋势;

3.巩固、深化所学理论知识,培养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4.熟悉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获得组织和管理的初步知识;

5.虚心学习,培养热爱专业、热爱劳动的品德。

第二条  掌握专业基本操作技能,培养学生初步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专业技能。

第三条  达到巩固和深化课堂理论知识,并为理论联系实际、应用理论和扩大知识面提供坚实基础。

第一章  实习教学文件管理

第四条  实习教学计划由二级学院(部)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专业技能要求,在制定专业人才培养计划时制定。

第五条  实习大纲是组织和检查实习教学的最基本依据。各二级学院(部)应根据各专业培养目标、人才培养计划和能力目标,认真编写实习教学大纲。实习教学大纲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实习在专业人才培养中的地位和作用;

2.实习的内容及实习周数;

3.讲授哪些基本理论和知识;

4.主要培养学生哪些方面的能力以及各种能力应达到的要求;

5.实习成绩考核内容、考核办法以及成绩评定方法。

第三章  实习教学过程的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部)在每学期结束前制定各专业班级下学期实习进程表,报实训中心汇总、综合平衡后,于下学期开学前下发到各二级学院(部)。各二级学院(部)按实习进程表组织实习教学。

第七条  在执行实习进程表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更改实习时间、实习地点或取消实习计划,应书面说明原因,经主管二级学院(部)主任签字同意后报实训中心审批。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八条  为提高实习效果,各二级学院(部)必须会同有关教师编写实习指导书,于实习教学开始前两周报实训中心,经实训中心批准、备案后实施,并应于实习前发给学生。无实习指导书不得进行实习教学。实习指导书的内容有:

1.实习目的、任务;

2.实习项目、实习地点;

3.实习所需的仪器设备及耗材等;

4.实习内容及具体时间安排;

5.实习注意事项;

6.实习考核办法及成绩评定方法。

第九条  实习指导教师和领队教师由各二级学院(部)负责安排。

第十条  学生第一次实习前,实习指导教师和领队教师必须宣讲学生实习守则和有关规章制度以及注意事项,并应将实习守则、仪器设备操作流程等悬挂于实习车间内醒目处。对违反制度或不听指导的学生,实习指导教师和领队教师有权停止其实习。

第十一条  实习教学过程中,实习指导教师和领队教师应对学生进行认真指导和管理,并应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一旦出现意外情况,应立即停止实习,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同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

第十二条  为充分利用学院教学资源,学院内实习教学设备应调剂使用,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学生实习教学需要。

第十三条  实习结束后,实习教师应认真填写实习记录(包括实习班级、实习项目、实习时间、应到人数、实际实习人数、实习效果、仪器设备情况、实习总结等)。

第十四条  实习教学资料由各二级学院(部)负责作为档案保存,做到工作有记录,事事有依据。保存期限要求为四年以上。

第十五条  每学期末,学院内各实习车间要认真填写实习教学情况报告表,报学院实训中心。填报内容有:

1.按大纲要求应开实习项目数、实际开出的实习项目数;

2.应开实习学时数、实际开出实习学时数;

3.承担科研课题项目数和时数;

4.承担社会服务项目数和时数。

第四章  校外实习基地和实习方式

第十六条  选择校外实习基地应满足实习大纲要求并力求相对稳定,提倡和鼓励各专业与选定的实习单位长期挂钩,建立教学、科研和生产相结合的实习基地。选择实习基地时应考虑以下原则:

1.专业基本对口,能满足实习大纲要求;

2.技术、管理比较先进,对学生实习比较重视;

3.便于安排师生食宿;

4.就近、相对稳定。

学院内两个以上二级学院(部)需要的校外实习基地,原则上由学院实训中心和有关二级学院(部)共同出面联系。

第十七条  校外实习可以根据专业特点和实习单位实际,采取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模式。既可以班级为单位或将班级分为若干小组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散进行。集中实习要求在实习基地进行,强调过程管理,领队教师全程跟踪指导;分散进行的学院要实行目标管理。各二级学院(部)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实习要求,决不能放任自流。分散实习管理的主要内容为:

1.任务布置

在实习前,指导教师按基本教学要求布置10—20个问题给学生,使学生能带着问题到实践中去。鼓励学生结合专业基本要求,通过实习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学生实习结束返校后必须书面回答其中5个问题。

2.实习日志

学生参加校外实习,二级学院(部)为每位学生发《实习日志》一本,学生在分散实习的过程中必须认真填写好实习日志,如实地反映每天的主要实习内容、实习收获、出现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方法,返校后报指导教师,以便于了解学生的具体情况,为实习成绩的评定提供基本依据。

3.领队教师检查

领队教师应进行不定期的抽查、指导,帮助学生解决实习中的问题。

4.单位鉴定

实习结束,要求学生认真总结,并且提供证明实习期间相关成绩的依据。请实习单位出具实事求是的实习鉴定。

第五章  校外实习领队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

第十八条  校外实习领队教师必须由教学经验丰富,对专业实际应用较为熟悉,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和管理能力的讲师以上教师担任。对于初次承担实习指导任务的教师,各二级学院(部)应指定专人进行帮助。

第十九条  各二级学院(部)必须提前安排校外领队教师和指导教师。领队教师和指导教师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因特殊原因确需更换者,须经教研室申述理由,主管二级学院(部)主任同意后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校外实习领队教师和指导教师职责:

1.校外实习开始前,领队教师要提前深入实习单位了解和熟悉情况,会同实习单位有关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习实施计划,做好一切准备。

2.校外实习领队教师按实习大纲的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实习计划,检查学生完成实习的情况,与实习单位配合及时解决实习中的问题。

3.实习中,指导教师要加强指导,严格要求,组织好各种教学和参观活动。积极引导学生深入实际实习,检查督促学生完成各项实习任务。

4.指导教师要以身作则,言传身教,既教书又育人,全面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健康和安全。

5.领队教师应争取实习单位领导的指导和支持,注意搞好双方关系。

6.检查实习纪律执行情况,及时处理违纪问题。

7.指导学生写好实习报告。

8.实习结束后写出实习工作总结并向二级学院(部)汇报。

第六章  对实习学生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实习学生要求做到:

1.必须服从领队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的领导;

2.必须接受实习指导教师的指导。应按实习大纲和实习指导书的要求和规定,严肃认真地完成实习任务。做好实习记录,按时完成实习作业,写好实习报告并参加考核等;

3.主动协助实习单位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

4.不得无故不参加实习,不得迟到、早退或脱岗。有事须向领队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请假,未经同意,不得擅自离队;

5.实习期间不得参与同实习无关的工作;

6.对分散实习的学生严格按照目标管理的四个环节进行考核。

第七章  学院内实习教学仪器设备和物品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习教学设备应根据学院整体发展和专业建设规划,并结合学院具体情况,本着轻重缓急的原则,由二级学院(部)在每年底放假前制定下一年教学设备购置计划(含实习车间、实习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单价、总价等)报实训中心,经实训中心综合汇审平衡,报请学院领导批准后,由相关采购部门进行采购。

第二十三条  实习教学设备经学院相关部门采购以后,经实训中心登记入账,符合省教育厅规定条件的设备按要求制定设备卡。

第二十四条  实习用材料、药品、易耗品、低值品等(以下称物品),由各实习车间根据工作任务、库存物品的储备量以及实际需要的统计分析资料,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分类编制购置计划。

第二十五条  物品的采购应严格按照实训中心审批的计划进行,并按照《天门职业学院实验(实习)耗材管理办法》,由二级学院(部)负责组织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六条  实训中心代表学院对实习设备进行不定期的抽查。每学期结束后,各实习车间应全面检查设备情况并报实训中心。

第八章  实习考核和成绩评定

第二十七条  学生实习教学均应有考核成绩。按实习要求,学生必须完成实习的全部任务后方可参加实习考核。大型实习教学应单独记成绩,日常教学实习应作为学生平时成绩的重要依据,并应占学生课程总评成绩的30%以上。

第二十八条  实习教学考核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劳动态度、组织纪律、任务完成情况及实习笔记或实习日志、实习总结等。

第二十九条  综合实习成绩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级记分制评定。记分标准如下:

优秀:能很好地完成实习任务,达到实习大纲中规定的全部要求,并能运用学过的理论对某些问题加以分析解决。实习态度端正,实习中无违纪行为。

良好:能较好地完成实习任务,达到实习大纲规定的全部要求。实习态度端正,实习中无违纪行为。

中等:能顺利完成实习任务,达到了实习大纲规定的基本要求。实习态度端正,实习中无违纪行为。

及格:实习态度端正,完成了实习的主要任务,达到了实习大纲规定的基本要求。实习中虽有一般违纪行为,但能深刻认识,及时改正。

不及格: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以不及格论。

1.未达到实习大纲规定的基本要求;

2.未参加实习时间超过全部实习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包括三分之一);

3.实习中有违纪行为,教育不改,或有严重违纪行为者。

校外分散实习无实习日志、实习日志不完整或弄虚作假者,实习考核成绩按不及格处理。

第三十条  实习期间因故请假或无故缺勤超过全部实习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包括三分之一),应令其补足或重新实习。否则,其实习成绩按不及格处理。违纪者在补做实习期间,所有的费用由学生个人自理。未补实习或补做实习仍不及格者,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实训中心结合实习教学大纲和实习进程表等,会同二级学院(部)对全院实习教学进行不定期检查。学期末对全院实习教学情况进行汇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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